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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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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号:温中法〔2019〕45号

发布日期:2019-08-13

施行日期:2019-08-13

收录来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知识库(原文链接


根据市委加快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概念】 本意见所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者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第二条【意思自治原则】 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破产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纠正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第四条【依法清债与灵活创新相结合原则】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鼓励创新。

第五条【金融债权一致行动原则】 鼓励金融债权案件的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建议,对债务清理、清偿计划等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第六条【适用范围】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见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

(五)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被执行人,为债务清理申请人。

第七条【申请人条件和义务】 债务清理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温州市辖区外没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线给付义务的在执、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温州市辖区外案件的债权人自愿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除外;

(二)债务清理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已经进行了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

(三)债务清理申请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可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四)书面承诺不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 三条 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八条【地域管辖】 债务清理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债务清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尚未履行完毕的涉执行案件的,可以向温州市辖区内有尚未履行完毕的涉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本意见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向原受理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申请。

第九条【申请书内容】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债务清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事实与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申请书附件】 申请书应当附申请人在温州市辖区所有未了结债务的案件情况、详细的个人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配偶财产状况报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以及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 人民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实行债务申报登记制度,债务人在申请书附件中对其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债务的形成、清偿情况进行如实报告。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名称、财产种类、财产数量、存放地点、是否设有抵押等权利负担、是否为夫妻或者与他人共有财产等内容;财产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动产、不动产、保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预期可支配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权。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以一次性清理为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依法应当由债务清理申请人抚养、扶养、赡养的人以及维持其不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所对应的生活水平而必需的费用;

(二)清偿率,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债权设定不同清偿率,但相同情形债权原则上适用相同清偿率;

(三)清偿方法;

(四)信用恢复要求,但不得违反本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定;

(五)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处置的财产的处置方案。 一次性清理方案无法形成的,可以提交分期还款计划,但分期还款计划的履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应承诺没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不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承诺书作为履行清理方案当然的附属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费用】 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暂不收取申请费用。

第十二条【申请的撤回】 债务清理申请人可以撤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撤回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财产报告的核实】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自收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债务清理申请人提供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进行核实,发现债务清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一)故意遗漏、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的;

(二)从判决生效前一年至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日有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

(三)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受到过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四)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履行的;

(五)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三年内曾经在温州辖区申请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 人民法院经核查发现债务清理申请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驳回其申请。

第十四条【受理】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受理,坚持执破融合理念,实行分类并行办法。依据本意见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案件,由破产审判庭受理;其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执行局受理。 人民法院参照《温州市中级人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实行移送案件预审制度,成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预审小组,经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实施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由立案庭立“执清”案号,并及时将案件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受理部门。

第十五条【预清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前,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进行预清理,预清理期间,人民法院立“引调”案号,并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全案移送与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与债务清理申请人有关的执行案件统一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处理,原执行程序中止。

第十七条【债务清理管理人】 依据本意见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由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担任债务清理管理人;其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选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中指定,或者经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自行组织清理,并履行债务清理管理人职责。 债务清理管理人负责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事务性工作,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务清理管理人负责处理的其他工作。债务清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债务清理管理人的资格、指定、回避、更换等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处理。

第十八条【管理人报酬】 本意见试行期间,债务清理管理人的报酬和公告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以财政专项补贴支付。

第十九条【公告】 债务清理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二十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涉及债务清理申请人案件的执行法院,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

第一条【概念】

第二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依法清债与灵活创新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金融债权一致行动原则】

第六条【适用范围

第七条【申请人条件和义务】

第八条【地域管辖

第九条【申请书内容】

第十条【申请书附件】

第十一条【申请费用】

第十二条【申请的撤回】

第十三条【财产报告的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

第十五条【预清理

第十六条【全案移送与中止执行】

第十七条【债务清理管理人】

第十八条【管理人报酬】

第十九条【公告】 相关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行政法规 / 公布日期:2024.

02、0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政策变化的公告 行政法规 / 公布日期:2023.

09、27 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试行) 行政法规 / 公布日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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