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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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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机关:宁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12-01

施行日期:2021-12-01

收录来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知识库(原文链接


第一条【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

(三)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浙江省宁海县辖区内;

(四)在本院有以该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 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实施细则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第二条【排除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受理范围:

(一)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

(四)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八)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完整清算的;

(九)其他不适宜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情形。

第三条【申请材料】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财产状况申报表;

(四)债权人清册;

(五)债务清偿方案;

(六)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

(七)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基本情况;

(八)诚信承诺书;

(九)本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程序】债务人可直接向立案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也可通过执行部门申请。 执行部门移送审查的,除

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移送: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二)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资产状况进行查询的结果;

(三)诉讼、执行案件清单;

(四)执行程序中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或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材料。 立案部门、执行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对债务人就清理程序可能无法进行的法律后果及债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进行释明,并制作笔录。

第五条【申请的受理】本院在收到符合条件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不予受理】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说明不实,或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规定

第一条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债务清理申请。 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行债务清理。

第七条【申请的撤回】 债务清理申请人可以撤回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撤回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指定管理人】 裁定受理债务清理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中,将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并纳入的,由破产案件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第九条【公告】本院自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姓名;

(二)本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七)本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公告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浙江公告网”发布,同时张贴于债务人住所地村、社区公告栏。

第十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本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提前三日告知会议内容。 债权人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移动微法院、QQ、微信、钉钉等远程视频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全票决为原则 ,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

第十二条【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本院裁定认可。 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应当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第十三条【终止程序】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债务人在申请书或者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有错误或者其他误导的情况;

(二)债务人在申请前两年内,进行过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恶意的偏颇性清偿行为;

(三)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答复;

(四)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等需要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终结程序】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债务人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自收到管理人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裁定。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或协助本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

(四)其他的妨害行为。

第十六条【简易清算程序】已知债权人人数在十人以下,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无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清算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清算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应尽量简化流程,缩短审理期限;可适当缩短公告时间、通知时间;探索采取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但应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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