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重整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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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重整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机关:遂昌县人民法院
收录来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知识库(原文链接)
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重整实施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使债务人得以重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特依据《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目的】规范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适当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重生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意思自治原则】债务重整程序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进入债务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借债务重整程序的名义逃避债务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第四条【适用范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通过“立审执一体化”程序后,在本院仍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依照本规定进行债务重整。本规定所指“债务人”,包括:(一)具有遂昌县户籍的自然人;(二)经常居住地在遂昌县的自然人;(三)在遂昌县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四)在遂昌县有较大投资且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人条件和义务】债务人提出债务重整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遂昌县辖区外没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在执、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遂昌县辖区外案件的债权人自愿参与债务重整程序的除外;(二)债务人已经进行了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三)书面承诺债务重整程序启动后,将实事求是履行法律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及目的;(三)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申请书附件】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个人财产状况、负债状况、婚姻状况、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名称、财产种类、财产数量、存放地点、是否设有抵押等权利负担、是否为夫妻或者与他人共有财产等内容;财产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动产、不动产、保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预期可支配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权;近十二个月重大资产变动情况。债务人负债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或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已履行情况、是否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是否设有担保、是否属于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凭证;负债凭证由债权人保管的,可提供复印件。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应承诺没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不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
第八条【申请费用】申请债务重整程序,暂不收取申请费用。
第九条【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撤回债务重整程序的申请,撤回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可以补充、更正申请,如申请的内容、材料不规范,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
第十条【受理】债务人申请债务重整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据本规定申请债务重整的案件,由石练人民法庭办理。
第十一条【中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债务重整申请的,与债务重整申请人有关的执行案件统一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中处理,原执行程序中止。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债务人可以自筹和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偿债务,自筹资金的比例一般要达到融资额的10%以上。
第十三条【战略投资人】引入金融机构等第三人作为战略投资人参加重整程序。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融资,用于清偿原有债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四条【召开会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重整协议(草案)后通知参与债务重整程序的债权人、第三人、担保人等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债务重整申请人提交的债务重整方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
第十五条【协商一致】应当在债务人、债权人、战略投资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协商一致后,订立重整协议。重整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清册;(二)财产清册;(三)融资条款;(四)清偿方案;(五)债权处置;(六)债务人承诺;(七)违约条款;(八)信用恢复;(九)方案调整;(十)重新惩戒。
第十六条【保证人等列席会议】债务重整申请人提出的债务重整协议,如果设有与债务人的保证人、担保人或其他共同负担债务的人相关条款,上述人员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并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债权人费用】债权人参加债务重整程序支出的费用不得要求债务重整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债权的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债务重整案件后,应对债权人资格、债权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债权人姓名(名称)、原债权数额、履行情况、剩余债权、债权种类等内容,并交债务人、债权人确认。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可在该事由消灭后十日内进行补充确认。下列债权不列入债务重整程序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一)人民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后产生的利息;(二)因人民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后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第十九条【特定债务的继续清偿】在债务重整协议履行期间下列债务按债务重整协议清偿,履行完毕后,债务人仍应当以其未来收入对下列债务负继续清偿责任,债权人同意减免的除外:(一)债务人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二)债务人因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费用;(三)罚款、罚金;(四)税款债务;(五)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务人对该债权清偿数额未达到已申报债权受偿比例的部分;(六)由政府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特定债权的限制】债权人可以放弃债务重整协议约定的权利。未经诉讼、执行的债权参与债务重整程序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债权处置】债权人应当在债务重整程序中对剩余债权作出处置,可以将债权让予给战略投资人或者放弃剩余债权。
第二十二条【备案审查】债务重整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认可:(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且不能补正的;(二)以不正当方法使得债务重整方案得以通过的;(三)债务重整申请人私自应允债权人中一人或数人额外利益,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不予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其他债务人义务】债权人对于债务重整申请人的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受债务重整程序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务重整程序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债务重整程序:(一)债务重整协议履行完毕的;(二)债务重整申请人撤回债务重整申请,或者被驳回的;(三)未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四)可以或者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执行案件结案】债务重整协议履行完毕的,应终结债务重整程序;参与债务重整程序的执行案件,如果没有其他被执行人的,应以执行完毕结案;有其他被执行人的,应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若债务人是主债务人的,应在债务重整程序启动时征得其他被执行人(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但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原因而终结个人债务重整程序的,参与债务重整程序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
第二十六条【信用恢复】债务人按照债务重整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债务人在二年内履行完毕的,信用恢复不得早于重整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但是,债务人自愿清偿已免除的全部债务的除外。对债务人的信用恢复,应当恢复至相当于债务履行完毕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行为限制】信用恢复前,债务人不得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但是,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除外,且不得违反债务重整协议的约定。如出现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终结债务重整程序,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未向第三人融资的债务人申请不进行行为限制,并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十八条【公示与监督】人民法院建立债务重整名单库,定期在人民法院网站等媒体公布。债务重整申请人在信用恢复之前,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对其信用限制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任何人发现其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均可向人民法院报告;查证属实的,可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重新惩戒】信用恢复后,债务重整申请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债务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的,应当对其信用重新进行惩戒。
第三十条【协议调整】债务重整协议因债务重整申请人财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生活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经第三人同意可以给予一定的展期。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在债务重整申请人权利和信用恢复之前,或自债务重整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发现债务人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可以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由遂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