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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立法导论(要点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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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立法导论(要点摘编)

编者按:本文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理解与适用》(杨国豪主编,李伟华、王成全、徐阳光副主编)一书导论的要点摘编,原文作者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条例专家建议稿副组长兼秘书长),原载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新书悦读栏目(2026-09-06)。原文链接。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摘编,版权归原作者及出版机构所有,如涉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一、条例基本盘

项目 内容
通过/施行 2025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2025年11月1日施行
体量 16章189条——厦门1994年获特区立法权以来体量最大的法规;首部名称含"保护"的破产法规
定位 二十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部地方立法;全国第二个个人破产试点城市(深圳之后)
起草 厦门市人大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起草专家建议稿;杜万华、王欣新任组长,徐阳光任副组长兼秘书长;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十易其稿(10.0版定稿)

二、三大制度创新("保护"内核)

  1. 程序转换机制:重整、和解、清算三大程序灵活转换——清算启动后至分配方案通过前可转入重整或和解,不成则转入清算,给债务人多轮自救机会;
  2. 特别破产程序专章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直击"企业破产、个人背债"(连带担保链条)困境,与《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形成呼应;
  3. 府院协调与行政保障:破产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分离,厦门市司法局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赋予行政处罚权);配套破产援助资金+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三、十大防逃废债机制(条例精华)

# 机制 条文 要点
1 咨询辅导强制前置 第10条 申请前"应当"接受咨询辅导;不得收费;厦门司法局已定规程
2 债务清理自愿前置 第11条 "可以"申请;全体一致方可司法确认;过半数+2/3债权额可转重整、和解
3 破产原因要件 第2条 连续5年居住/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 行为限制 第31条 受理同时作出限制行为决定
5 家庭成员申报义务 第33条 配偶、共同生活近亲属协助调查申报
6 不得免责情形 第144条 7种:违反义务情节严重、奢侈浪费赌博致债、隐匿转移财产、拒执获刑(前5年内)、8年内曾获免责、致重整和解终止、法院裁量
7 不得免除的债务 第143条 10类:故意/重大过失人身损害赔偿金、扶养赡养费、雇佣报酬、未如实报告债务、未记载债务、补充申报差额、故意侵权财产损害、税款罚款罚金
8 债权人参与 和解、重整、清算均经债权人程序;但免责不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历史进步);考察期与清偿比例挂钩
9 破产不破保证 免责不及于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10 欺诈免责撤销 第147条 依申请或依职权撤销

四、若干深度要点

  • 公平偿债原则:第130条第2款按比例分配;第130条第1款明确劣后债权两档——①配偶、父母、子女对债务人的借款债权;②受理前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 立法定位:个人破产制度是债务救济体系的"急救室"——公平偿债是基础,债务救济是升华;
  • 咨询辅导前置的理由: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涌入法院;破产文化普法依托;深圳试点经验总结;
  • 三线并行:浙江"类破产程序"司法实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深圳特区立法(2021年3月1日施行,同日设破产事务管理署)、厦门特区立法(更全面)——三条路径并行,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五、编者观察(戴盛)

作为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的实务工作者,我认为厦门条例对当前最直接的参照价值有三:

  1. 对破产法修订:二审稿"连带个人债务人"条款(第2条第3款)目前只开最窄的口子;厦门的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专章,展示了制度扩展的完整形态——国家立法日后"扩容"大概率循厦门图谱;
  2. 对管理人业务: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破产援助资金三项行政保障,可能改变未来个人破产案件的业务生态与执业风险结构;
  3. 对债务人辅导:咨询辅导强制前置+债务清理自愿协商的两级前置设计,意味着"程序前服务"将成为新业务入口——在杭州、温州等地个债清理业务中已有雏形,值得系统化布局。

本文为要点摘编,原文论述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理解与适用》一书及「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原文为准。条例全文可参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文本。

发布者:戴盛,浙江嘉瑞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138 5885 3212(微信同号)

免责声明:本文为书籍导论与公众号文章的要点摘编,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所引条文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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