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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适用标准——从指导案例163-165号到《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制度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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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适用标准——从指导案例163-165号到《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制度演进

来源: 微信公众号"山西省资产管理协会"(原文:道可特破产重整与不良资产法律服务团队)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gtAwgapl3YatYAB82Gk9Tg 发布日期: 2026年7月10日 收录日期: 2026-07-18 主题标签: #实质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 #合并破产 #法人人格混同 #指导案例 #破产法修订


核心观点

  1. 实质合并破产的"三重审查标准": 2018年《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了三重审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者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2. 指导案例163-165号提供裁判范本。 第163号(江苏纺织工业集团及五子公司合并重整案)系首批适用三重标准的典型案件,采用"债转股+预表决"创新方案。164号和165号进一步明确三重标准在破产清算和重整中同等适用。

  3. 司法实践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问题: 大量基层法院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单一标准取代三重审查,"区分成本过高"的经济分析要件被最严重忽视,三要件沦为一要件。实质合并≠法人人格否认,两套制度的功能与逻辑不可混淆。

  4. 《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84条的重大制度创新: 将"基于欺诈目的成立"并列为与"人格高度混同"平行的独立合并事由,体现从"法人人格否认路径依赖"向"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功能主义的立法转向。

  5. "区分成本"的经济分析是三重标准中最关键却最被忽视的要件。 应包括分别清算的审计评估费用、关联交易诉讼费用、资产拆分贬损、时间成本损失等定量要素,以及分别清算与合并清算的清偿率对比测试。


详细内容

引言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将多个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程序合并审理,消灭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各成员财产合并为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破产法的"实质合并"理论,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司法先试"历程——从地方法院个案探索,到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审会议纪要》)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确立审查标准,再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第163-165号)提供裁判范本,直至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84条拟在立法层面设立实质合并破产的独立条款。

然而,制度演进的光鲜背后,司法实践中仍弥漫着"以法人人格混同单一标准取代实质合并三重审查"的路径依赖。

一、制度溯源——从"司法先试"到"立法确认"的演进历程

(一)《破审会议纪要》第32-37条的开创性规定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32-37条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作出了系统规定。

第32条首次确立"三重审查标准":

| 审查要件 | 内容 | |----------|------| | 第一重 |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 | 第二重 | 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 | 第三重 |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

原则: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以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

第33-37条进一步规定: - 申请主体: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 - 审查程序: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 法律效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 - 债权申报与表决: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以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为基数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 实质合并重整的"预表决机制"

(二)指导案例163-165号的裁判范本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163-165号专门指导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审查。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号:(2017)苏01破1、6、7、8、9、10号

本案系《破审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适用三重标准的典型案件。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及其五家子公司在四个维度存在"高度混同":

| 混同维度 | 具体表现 | |----------|----------| | 人员 | 六家企业共用一套管理班子 | | 财务 | 财务账簿无法区分 | | 业务 | 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 | 资产 | 资产归属难以厘清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六家企业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若分别清算将产生巨额的"区分成本"(须追溯和区分数十亿元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裁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该案采用了"债转股+预表决"的创新方案。

指导案例164号和165号 进一步细化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而非重整)中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则,明确了"三重审查标准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中同等适用"的审判原则。

(三)《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84条的立法展望

2025年提交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84条拟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审查标准规定为:

| 合并事由 | 内容 | |----------|------| | 事由一 |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以致难以区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 | | 事由二 | 关联企业基于欺诈目的成立 |

与《破审会议纪要》第32条相比,修订草案的核心变化在于——将"基于欺诈目的成立"并列为与"人格高度混同"平行的独立合并事由,体现了从"法人人格否认路径依赖"向"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功能主义的立法转向。

二、三重审查标准的司法实践——理想与现实的张力

(一)第一重:"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四维混同"的事实认定

实务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事实审查围绕四个维度展开:

| 维度 | 审查要点 | |------|----------| | 人员 | 交叉任职是否达到"管理班子共用"的程度、各企业是否丧失独立决策机制 | | 财务 | 财务凭证是否完整、资金往来是否有真实商业背景、是否设有独立财务部门和银行账户 | | 业务 | 各企业业务是否相互独立、经营收益能否"正当区分" | | 资产 | 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物理上的"可分离性" |

重要区分: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公司法"刺破公司面纱"。后者侧重追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连带责任(个案矫正);前者是破产程序中对关联企业财产与债务的"程序性整合"(整体清算)。两者虽有交叉,但制度功能迥异。

(二)第二重:"区分成本过高"——最被忽视但最重要的经济分析

"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是三重审查标准中最为关键的"经济效率"要件,但也被司法实践"最严重地忽视"

实践问题: 在大量基层法院的裁定中,法院大幅讨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四维证据",但对"区分成本"的经济分析仅以一句带过,缺乏实质性定量分析。例如: - (2023)鲁07破申3号 - (2024)鲁0215破3号之五 - (2025)赣0704破9号之一

上述裁定书中,法院实质上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取代了三重审查的完整逻辑,"三要件"沦为"一要件"

"区分成本"经济分析应包含的定量要素:

| 要素 | 说明 | |------|------| | 审计评估费用 | 分别清算所需的审计评估费用 | | 诉讼费用 | 因需区分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 | 资产贬损 | 因财产拆分而引致的资产贬损 | | 时间成本 | 因时间延误而产生的时间成本损失 | | 清偿率对比测试 | 分别清算与合并清算的预期清偿率对比 |

(三)第三重:"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公平"的量化与定性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是三重审查标准的"安全阀"——即使前两个标准满足,如果合并清算不能带来"更公平的清偿结果",法院也不应裁定实质合并。

"公平"审查的两个核心维度:

  1. 清偿率对比 —— 分别清算与合并清算的预期清偿率对比。如果合并清算将显著降低某些关联企业的债权人的清偿率,法院应审慎裁定是否实质合并。

  2. 弱势债权人保护 —— 关联企业各自的债权人群体中是否存在"弱势债权人"(如职工债权人、小额供应商债权人),合并清算是否提高这些弱势群体的受偿比例。如果合并能显著提升弱势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即使整体清偿率略降,也可能符合"公平清偿"的价值目标。

三、司法实践中的"路径依赖"问题——实质合并≠法人人格否认

(一)"路径依赖"的表现形态

在大量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存在将实质合并破产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混为一谈的现象。部分法院将"股东过度控制""利益输送""资产混同"等法人人格否认的典型情节作为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主要(甚至唯一)理由,而忽略了对"区分成本"的经济分析和"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目标审查。

最高法入库案例(编号:2023-08-2-421-003) 已明确指出:"破产实质合并规则是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永久、全面否定,强调'法人人格混同'的单一标准,会产生以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取代破产法实质合并规则的误解。两项制度相互关联但各有侧重,不可完全等同。"

(二)区分两套制度的功能与逻辑

| 对比维度 | 法人人格否认 | 实质合并破产 | |----------|------------|------------| | 制度目标 | 个案中的连带责任追究——矫正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 | 破产程序中对关联企业资产和债务的程序性整合 | | 核心关注 | "过错"——股东存在权利滥用行为 | "效率"(区分成本过高)+"公平"(合并清算能更好实现公平清偿) | | 法律效果 | 追究股东连带责任(个案矫正) | 关联企业资产和债务全面整合(整体清算) | | 适用范围 | 特定债权人与特定股东之间 | 全体债权人与全部关联企业 |

四、《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84条的解读与展望

第184条的立法设计从"欺诈目的"角度切入,为破产法庭增加了一个全新的合并审查维度。

第一,"基于欺诈目的成立"的合并破产。

如果一个企业集团中的各个成员企业本身就是"为了欺诈债权人"而设立的——通过人为切分经营主体以分散债务风险、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以隐匿和转移财产——则该集团从成立之初就"不值得"享有法人人格独立性的法律保护。实质合并破产是对这种欺诈结构的"结构性矫正"。

第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以致难以区分"+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保留了《破审会议纪要》的"三重标准"核心框架,但对第三重标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进行了"功能重塑":当第一个要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和第二个原因("欺诈目的成立")中任一满足时,辅以"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安全阀"判断,即可裁定实质合并。

第三,适用范围限定。

草案将实质合并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重整与清算程序,适用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草案坚持"以分别破产为原则、以实质合并为例外"的基本立场。

五、实务操作建议

(一)对管理人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时,应编制"三重标准逐一论证"的申请报告: - 就"人格混同"提交四维混同的证据清单 - 就"区分成本"进行定量的经济分析(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测算报告) - 就"公平清偿"提供清偿率对比测试与弱势债权人保护分析 - 避免依赖"人格混同单一药方"

(二)对债权人

  • 在债权申报阶段密切留意各关联企业的财产混同状况
  • 如发现"区分成本过高"迹象,主动向管理人提出实质合并破产建议并提交支持证据
  • 对于合并破产可能降低自身清偿率的债权人,应在听证会上积极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交"个别清偿利益更高"的经济分析

(三)对关联企业本身

  • 保持独立的银行账户体系、会计准则执行、人事决策机制和资产权属管理
  • 越是清晰的分立治理,越能在未来可能的破产程序中减少"被实质合并"的法律风险
  • "出事了再补"的分立合规不可行——人格混同是"历史事实"而非"未来承诺"

核心逻辑

制度演进三里程碑: ┌─────────────────────────────────────────────────────────────┐ │ 2018 破审会议纪要第32-37条 → 首次确立三重审查标准 │ │ 2021 指导案例163-165号 → 提供裁判范本 │ │ 2025 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84条 → 立法层面设立独立条款 │ └─────────────────────────────────────────────────────────────┘ │ ▼ 三重审查标准(须同时满足): ┌─────────────────────────────────────────────────────────────┐ │ ①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四维混同:人员/财务/业务/资产) │ │ ② 区分各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经济分析:审计费/诉讼费/贬损/时间)│ │ ③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清偿率对比+弱势债权人保护) │ └─────────────────────────────────────────────────────────────┘ │ ▼ 司法实践"路径依赖"问题: ┌─────────────────────────────────────────────────────────────┐ │ 三要件 → 一要件(仅审查人格混同,忽视区分成本和公平清偿) │ │ 实质合并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功能迥异) │ └─────────────────────────────────────────────────────────────┘ │ ▼ 修订草案第184条新增合并事由: ┌─────────────────────────────────────────────────────────────┐ │ 事由一:人格高度混同 + 严重损害公平受偿 │ │ 事由二:基于欺诈目的成立(新增!) │ │ → 从"人格否认路径依赖"转向"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功能主义 │ └─────────────────────────────────────────────────────────────┘


关联索引

  • [[破产法知识地图|破产法知识地图 — 总入口]]
  • [[05_MOC 索引 (MOCs)/实务指引_MOC|实务指引 MOC]]
  • [[01_实务指引与研究 (Guides)/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关联主体合并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pdf|深圳:关联主体合并破产工作指引]]
  • [[01_法律法规 (Regs)/03_破产法/01_国家层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_1700058713.pdf|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01_法律法规 (Regs)/03_破产法/01_国家层面/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509.pdf|破产法修订草案(2025.09)]]
  • [[01_实务指引与研究 (Guides)/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说明.docx|全国人大财经委:修订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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