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领域虚假诉讼全程监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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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领域虚假诉讼全程监督的实施
来源: 《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6月(司法实务版) 作者: 邵世星(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李昕洋(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朱佩佩(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崇安寺检察室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课题: 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破产领域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GJ2025B53)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KC8g1roS1Rwb5Mv7OC9BA 收录日期: 2026-07-23 主题标签: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破产程序 #全程监督 #债权审查 #管理人实务
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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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因概括清偿、中止执行、破产免责等特殊效力,日益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 与传统民事虚假诉讼相比,破产领域虚假诉讼隐蔽性更强、专业性更高、危害性更重,传统"事后纠错"模式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明显局限性——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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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监督覆盖破产五大环节: 申请与受理前(突击诉讼、异常交易)、债权申报(虚构职工/担保/普通债权)、债权人会议(操纵表决权)、财产管理与变价(利益输送型处置)、程序终结后(分配款"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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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预警—协同调查—分层审查—刑民并行"全链条审查体系。 数字预警通过大数据模型自动识别异常特征;协同调查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综合团队;分层审查分程序性、实质性、深层次三层递进;刑民并行实现"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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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阶段是虚假诉讼最高发地带, 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虚构职工债权(捏造型/包装型/虚增型)、虚构担保债权、虚增普通债权、以虚假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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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监督模式从事后纠错向全程防控转型。 需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监督权限,与管理人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发挥"吹哨人"作用,设立举报奖励实现"打早打小"。
详细内容
一、破产领域虚假诉讼全程监督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一)必要性
破产程序因具备概括清偿、中止执行、破产免责等特殊效力,成为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的"温床"。与普通民事虚假诉讼相比,破产领域的虚假诉讼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高的专业性和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内在逻辑联系: 执行程序是第一道防线,破产程序是第二道防线,二者具有层级递进关系。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2017年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打通了执行与破产的衔接通道。近年来"执破融合"改革进一步促进两大程序从"单向转化"走向"双向互促"。
传统"事后纠错"模式的局限性: 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财产一旦被不当分配、主体一旦被宣告破产,后果难以完全挽回。因此,引入并强化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迫切需求。
(二)存在的问题
问题1:全流程识别覆盖不足,各环节监督存在明显盲区
| 环节 | 监督短板 | |------|----------| | 破产申请与受理前 | 监督处于被动状态,缺乏前置筛查机制 | | 债权申报阶段 | 虚假诉讼高发但识别精准度不足 | | 债权人会议阶段 | 监督缺位问题凸显 | | 财产管理与变价阶段 | 资产监管漏洞引发虚假诉讼滋生 | | 程序终结后 | 监督闭环缺失 |
问题2:全程审查机制不畅,监督工作根基不稳固
现有监督工作在数字预警、协同联动、审查手段、刑民衔接、程序保障等关键环节明显不足,碎片化、被动化的监督弊端凸显。
二、破产领域各环节虚假诉讼的识别和监督
对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全程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将破产程序运行的全过程纳入视野。其要旨在于以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提升监督的有效性。准确把握各环节虚假诉讼的风险表现,需要深刻认识破产虚假诉讼的产生机理——有关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将破产程序的正向制度规范反向视作可利用的缝隙。
(一)申请与受理前阶段
虚假诉讼产生机理: 不满足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方为达到破产条件,可能虚构债务并制造诉讼予以确认,以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主要表现形式:
| 类型 | 表现 | |------|------| | 突击诉讼 | 申请破产前短期内集中出现多起针对债务人的诉讼,多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 | | 异常交易 | 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增设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放弃债权等可撤销行为 | | 个别清偿 | 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对特定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 |
检察监督重点: 1. 审查破产原因的实质真实性,确认是否存在不符合破产条件而人为制造破产的情形 2. 关注围绕债务人的突击诉讼、调解案件情况 3. 严格审查《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情形,对可疑交易的时间节点、交易对手方关联关系、交易对价公允性进行穿透式审查
典型案例: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湖南某公司董事长虚构公司债务2800万余元后申请破产的案件。
(二)债权申报阶段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
四类虚假债权表现:
| 类型 | 具体表现 | |------|----------| | 虚构职工债权 | 捏造型: 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材料虚构职工身份;包装型: 将普通债权(工程款、借款)包装成劳动债权;虚增型: 在真实劳动关系基础上虚报工资标准、延长工作年限 | | 虚构担保债权 | 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文件,捏造优先权、担保物权 | | 虚增普通债权 | 伪造借条、合同、欠款确认函等凭证虚报金额;将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通过诉讼或仲裁合法化 | | 以虚假生效法律文书申报 |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获得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申报债权,管理人往往仅进行形式审查 |
检察监督重点: 1. 监督管理人审查职责的履行,督促对债权证据进行实质性核查 2. 对债权证据进行交叉比对: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是否相互印证 3. 关注异常债权特征:劳动债权金额显著高于本地平均工资和企业同类人员水平、债权形成时间集中在破产前夕、债权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关联关系
(三)债权人会议阶段
虚假诉讼风险: 虚假债权人通过操纵表决权影响关键方案的通过。
操纵表决的主要手段: 1. 通过虚构债权获取表决权,在债权人会议中形成表决优势 2. 与债务人串通,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方案表决时投赞成票 3. 在重整计划表决中,通过虚假债权组"绑架"重整程序
检察监督要点: 1. 监督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2. 审查表决权构成的真实性,暂缓表决异议债权 3. 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事项的表决情况 4. 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进行监督释明
(四)财产管理与变价阶段
虚假诉讼风险——利益输送型财产处置行为:
| 类型 | 表现 | |------|------| | 偏颇清偿 | 违反法定顺序向特定债权人优先分配 | | 低价处置 |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变卖破产财产 | | 自我交易 | 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破产财产的竞买 | | 虚假创设优先权 | 虚构租赁关系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虚构所有权争议主张取回权 |
检察监督重点: 1. 监督评估、拍卖程序的公开公正性 2. 审查关联交易,对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参与竞买严格把关 3. 关注管理人履职的勤勉尽责情况 4. 对重大财产处置事项可探索引入检察机关现场监督机制
(五)程序终结后阶段
虚假诉讼主要表现: 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分配款在相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再分配,完成非法利益的最终"洗白"。
检察监督重点: 1. 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新线索进行跟踪核查 2. 监督追加分配程序的合法性 3. 建立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回访机制 4. 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优化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全程审查机制
构建"数字预警—协同调查—分层审查—刑民并行"的全链条审查体系。
(一)数字预警机制赋能线索发现
| 措施 | 内容 | |------|------| | 大数据监督模型 | 归集裁判文书、执行案件、工商登记、社保缴纳、税务申报、银行流水等多源数据,自动识别异常特征 | | 风险分级预警 | 高、中、低三级分类,实现监督资源精准投放 | | 数据共享机制 | 打通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管理人协会等部门的数据壁垒 |
(二)协同调查机制突破核实瓶颈
- 内部: 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综合履职专业化办案团队
- 外部: 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
- 调查手段: 综合运用询问、调取证据、查阅卷宗、委托鉴定等方式
- 穿透式审查重点: 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资金流向合理性、当事人关系关联性、时间节点异常性
(三)分层审查机制提升监督精度
| 层级 | 审查类型 | 处理方式 | |------|----------|----------| | 第一层 | 程序性审查 | 对一般性问题通过口头建议、工作函等方式督促纠正 | | 第二层 | 实质性审查 | 对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债权启动审查程序,经确认的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 | 第三层 | 深层次审查 | 对涉及虚假破产、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启动刑民同步审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
审查标准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审查客观行为(是否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也审查主观故意(是否骗取法律文书、损害他人利益的意图)。
(四)刑民并行机制强化打击合力
- 线索双向移送: 民事与刑事检察部门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并定期核对
- 同步审查: 对重大疑难案件启动"一案双查",民事审查与刑事侦查同步推进
- 程序衔接: 刑事审查中发现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及时通报启动再审程序
- 联合惩戒: 将虚假诉讼责任主体纳入失信名单,在工商登记、融资授信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五)程序保障机制夯实监督根基
- 推动立法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明确检察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定位和监督权限
- 制定办案指引: 明确各类监督情形的审查要素、证据标准、处理方式
- 完善协同机制: 与法院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与管理人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发挥管理人的"吹哨人"作用
- 探索社会监督: 设立虚假诉讼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实现"打早打小"
核心逻辑
破产虚假诉讼的产生机理:
当事人将破产程序的正向制度规范 → 反向视作可利用的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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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监督五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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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申请与受理前 → 突击诉讼、异常交易、个别清偿 │
│ ② 债权申报 → 虚构职工/担保/普通债权、虚假文书 │
│ ③ 债权人会议 → 操纵表决权、绑架重整程序 │
│ ④ 财产管理变价 → 偏颇清偿、低价处置、自我交易 │
│ ⑤ 程序终结后 → 分配款"洗白"、衍生诉讼侵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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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链条审查体系:
数字预警(大数据+风险分级+数据共享)
→ 协同调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综合团队)
→ 分层审查(程序性→实质性→深层次)
→ 刑民并行(一案双查+联合惩戒)
对管理人的实务启示
| 环节 | 管理人应关注要点 | |------|-----------------| | 债权审查 | 对债权证据进行实质性核查,不仅形式审查;交叉比对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流水、个税记录 | | 异常识别 | 关注劳动债权金额异常、债权形成时间集中在破产前夕、债权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关联关系 | | 债权人会议 | 暂缓表决异议债权,待确认后再计票;关注关联交易表决的利益输送风险 | | 财产处置 | 确保评估拍卖程序公开公正;避免关联方参与竞买;勤勉尽责追收破产财产 | | 吹哨人角色 | 管理人协会与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管理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应及时报告 |
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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