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要点解读)
企业破产法
法律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 2007年6月1日施行: 原始版本。
- 2021年修正: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157条。此次修正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相关条文的衔接调整。
适用范围
- 适用主体: 企业法人。
-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部分条款授权地方先行先试,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 排除适用: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适用本法(自然人破产制度尚待立法)。
核心内容
总则(第一章)
- 立法目的: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基本原则:
- 公平清偿原则;
- 破产原因法定原则;
- 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相结合原则;
- 债权人平等原则。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章)
- 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申请主体:
-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 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管理人(第三章,第22-28条)
- 指定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指定与报酬|管理人]]。
- 管理人类型: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或个人。
- 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管理处分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
- 报酬确定: 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法定比例确定。
债务人财产(第四章,第30-40条)
- 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取回。
- 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无效。
债权申报(第五章,第45-57条)
- 申报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债权类型: 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
- 审核确认: 管理人审查后编制[[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会议(第六章,第59-68条)
- 组成: 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 职权: 核查债权、选任和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资产处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
- 表决机制: 一般事项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 债权人委员会: 可以设立,行使日常监督职能。
重整(第八章,第70-94条)
- 申请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
- 重整计划: 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 表决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计划即为通过。
- 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 终止情形: 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第78条);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第93条)。
-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预重整]]。
和解(第九章,第95-106条)
- 申请人: 仅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
- 和解协议: 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
- 效力: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相关概念: [[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第十章,第107-124条)
- 破产宣告: 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 财产变价: 以拍卖为原则,管理人拟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 分配顺序(第113条): 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和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 程序终结: 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相关概念: [[破产清算]]、[[资产处置]]。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第125-127条)
- 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 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 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浙江实践特色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先行先试提供了宝贵经验。温州中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府院联动
浙江省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与法院协同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信用修复、社会维稳等重大事项。
预重整制度
浙江省积极推行[[预重整]]制度,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庭外协商,达成初步重整方案后再进入司法程序。
管理人名册管理
浙江省实行管理人名册管理制,[[管理人指定与报酬|管理人]]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名册,实行分级管理和定期考核。
网络司法拍卖
浙江省在[[资产处置]]中广泛采用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淘宝、京东等平台进行破产财产变价,提高了处置效率和透明度。
执转破机制
浙江省率先推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机制,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
相关概念
- [[破产重整]] — 挽救企业的破产程序(第70-94条)
- [[破产清算]] — 企业退出的破产程序(第107-124条)
- [[破产和解]] — 协商解决债务的程序(第95-106条)
- [[预重整]] — 浙江特色创新的庭外协商+庭内确认模式
- [[管理人指定与报酬]] — 管理人选任与报酬制度(第22-28条)
- [[债权申报与审核]] — 债权申报与审核程序(第45-57条)
-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自治组织(第59-68条)
- [[资产处置]] — 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 浙江个人破产先行试点
- [[投资人招募]] — 重整投资人招募
-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