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法院对涉破产税款滞纳金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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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法院对涉破产税款滞纳金作出裁判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6年5月27日
案件背景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庭、税务庭分别审结了两起涉破产税费问题纠纷,均以协调化解方式结案。两案均涉及:破产领域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案件一:商贸公司行政诉讼
- 背景:某商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税务机关认定欠缴税款 500 万元,滞纳金 620 万元
- 争议:公司认为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 经过:行政复议维持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结果:破产管理人确认不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为普通债权,公司自愿撤诉
案件二:制造公司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 背景: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税款本金 800 万元 + 滞纳金 950 万元
- 争议:管理人仅确认 800 万元滞纳金为普通债权,超出部分未予确认
- 经过:税务机关不服,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 结果:税务机关撤回对超出本金部分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核心裁判观点:债权属性以破产受理节点划分
法律依据
| 时间节点 | 债权性质 | 法律依据 | |---------|---------|---------| | 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 | 普通破产债权 | 最高法批复;2025年11月27日税总+最高法公告 | | 破产申请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 不属于破产债权 | 《破产法解释(三)》第三条 |
核心原理
- "冻结效力":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进入保全状态,由管理人统一接管
- "公平清偿原则":允许税务机关就受理后滞纳金申报债权,会加重债务人财产负担,稀释其他债权人清偿份额
争议焦点: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
| 法律 | 规定 | 争议点 | |------|------|-------| | 税收征管法第32条 | 加收滞纳金 | 无明确上限 | | 行政强制法第45条 | 加收罚款、滞纳金 | 有上限规定 |
司法裁判观点(高度统一)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战成认为: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理由: 1. 破产程序特殊属性:企业破产是"一对多"债务关系(一个债务人 vs 多个债权人),某个债权人获得较多分配就意味着挤占他人受偿权 2. 滞纳金的惩罚性:税款滞纳金高于附利息债权利息,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惩罚属性决定了对其他债权人需设上限 3. 督促目的无法实现: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丧失清偿能力,过度加收滞纳金难以实现督促目的
实践结论
- 非破产程序: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尚存较大争议
- 破产程序(公开诉讼):法院裁判观点高度统一,均坚持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裁判价值
- 兼顾国家税收权益与破产程序公平有序推进
- 体现破产程序特殊性与滞纳金惩罚性的平衡
- 为破产涉税纠纷处理提供实践参考
相关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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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