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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个人破产(连带个人债务人)内容全汇编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个人破产(连带个人债务人)内容全汇编

引言:一次"有限破冰"

2026年8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于8月28日全文公布。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主体仅限企业法人。本次修订系首次系统性大修,据学界梳理,二审稿共16章204条(一审稿为216条),实质新增和修改条款多达一百六十余条。其中,最受关注、也最具有"破冰"意义的,是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该制度首次创设于一审稿(2025年9月)第二条第三款,二审稿延续并细化。它意味着在国家立法层面首次正式触及自然人债务清理,虽然在适用范围上仍属"有限扩展",但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从"企业破产"向"个人破产"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本文以二审稿公布文本(2026年8月28日)为基准,结合一审稿演进脉络,将其中涉及个人破产(连带个人债务人)的内容逐项汇编,并对照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全国最新、体量最大的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样本),作简要实务解读,供同行与相关当事人参考。

⚠️ 提示:草案仍处立法审议程序中,条文编号与表述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公布施行的文本为准。本文所引二审稿条文系依据公开渠道公布文本整理;总条数等框架数据引自章恒筑法官的整理,引用或援引前请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正式文本逐字核对。


一、制度入口:连带个人债务人的界定(第二条第三款)

第二条第三款系一审稿(2025年9月)首次增设,二审稿基本保留、表述微调。二审稿第二条规定企业破产原因与重整条件,其第三款:

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规定情形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称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适用要件(四项须同时具备)

  1. 主体:自然人股东;
  2. 前提:所在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3. 原因:为该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多为股东为企业融资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4. 状态:因承担连带责任而自身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实务解读:该制度的现实指向非常清晰——公司法上股东本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企业有限责任、老板个人无限担保"已成普遍现象。企业破产后,股东个人因担保深陷债务,遭遇限高、失信、执行不能,长期无法"重启"。本条为此类主体打开了一条依照破产法清理个人债务的通道。它并非向所有负债自然人开放,而是精准限定于"因企负债"的股东。

值得对照的是,厦门条例走得更远:其专章规定了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直接处理"企业破产、个人背债"的连带担保链条困境。二审稿目前仅将"因企负债的股东"纳入,可视为该方向上最保守、也最易通过审议的第一步。


二、程序启动与受理:受理后的行为约束与申报义务(二审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说明:二审稿将连带个人债务人的行为约束与申报义务整合于第十八条(一审稿分列第十八条"限制消费"、第十九条"申报披露"两条,二审稿整合并新增义务);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编于第十九条。以下以二审稿条号为准。

1. 受理后的义务群(二审稿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连带个人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连带个人债务人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保管移交财产、配合法院与管理人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监高),并承担下列义务:

  1. 真实、准确、完整向人民法院申报本人及其家庭财产信息;
  2.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二审稿新增);
  3. 离开住所地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二审稿新增);
  4. 不得有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 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二审稿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与现行企业破产规则同构,防止偏颇清偿。

实务解读:连带个人债务人的程序一经启动,即落入"限制消费+强制申报+出境管控"的多重约束。相较一审稿仅"限制消费+申报披露",二审稿第十八条新增了"未经许可不得出境""离开住所地及时报告"两项义务,并使其一体适用企业有关人员的核心义务——这正是官方报道所称"充实对连带个人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规定",制度设计上先堵逃废债漏洞,再谈债务清理。

厦门条例在防逃废债上更为细密:受理同时即作出限制行为决定(第31条),并课以配偶及共同生活近亲属协助调查申报义务(第33条)。二审稿的家庭成员申报义务暂未展开,厦门做法可作为后续配套的参照。


三、二审稿新增:豁免财产制度(第五十三条)

二审稿新增第五十三条

连带个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维持基本生活、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和相关费用为豁免财产,不用于清偿债务。连带个人债务人豁免财产的具体范围、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实务解读:这是二审稿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核心新增,直接回应"破产后如何生活"的关切。豁免财产从立法层面为债务人及其被扶养人保留了生存与再就业底线——不是把所有财产都拿来偿债,而是先保证"活下来、能劳动"。具体清单(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费标准、生产工具等)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这为后续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

值得对照的是:浙江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中早已形成"生活必需品豁免+合理生活费用保留"的经验(如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并按月申报使用),二审稿第五十三条将该理念上升为国家立法层面,是对地方实践的立法确认。


四、防止逃废债:二审稿对一审稿的细化方向

针对一审稿后各方"防范利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的意见,二审稿的细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 义务来源更清晰:连带个人债务人一体适用企业有关人员的核心义务(财产保管移交、配合工作、列席会议、不得新任董监高),并叠加自身特定义务(见第二部分);
  2. 新增出境管控与住所地报告: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离开住所地及时报告(二审稿第十八条)——一审稿未有此两项;
  3. 惩戒延伸至利害关系人: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见第九部分)。

实务解读:二审稿通过"义务来源整合+新增出境与报告义务+惩戒延伸至帮助者",织密了防止利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的监管网络,回应了"个人破产会不会变成逃债工具"的最大疑虑。这也是一审稿到二审稿最重要的细化方向之一。


五、债务清理方式:清算后的监督考察期(第一百六十七条)

1. 监督考察期(一审第一百七十四条 → 二审第一百六十七条)

二审稿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应当经过三年至五年的监督考察期,具体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考察期内,连带个人债务人应当按月向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监督考察期内新获得的财产,除豁免财产外,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2. 与一审稿的三点重要变化

事项 一审稿(2025.9) 二审稿(2026.8)
考察期 固定五年 三年至五年,由法院确定(更灵活)
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董监高 删除该任职限制(诚信债务人可继续担任公司高管)
申报对象 向管理人或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 明确向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

实务解读:考察期从"一刀切五年"改为"三至五年由法院酌定",给了法院根据债务数额、清偿比例、诚信表现灵活裁量的空间;删除董监高任职限制,则释放了明确信号——诚信清偿的债务人不应被终身排斥于商业活动之外,为其"经济重生"保留了工作能力与经营可能。这是二审稿在"严管"与"重生"之间作出的重要平衡。

在破产事务管理体制上,二审稿"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表述尚属原则性;厦门条例已落地为市司法局作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并配套公职管理人制度、破产援助资金。国家层面日后确定主管部门时,厦门的机构设置与公职管理人经验值得关注。

3. 考察期满与债务清理完毕

监督考察期结束后,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清理完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六、不予免责:不可免除的债务与情形(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个人破产绝非"欠债不还"。二审稿对哪些债务不可免除、哪些情形下丧失免责资格作了清单式列举。

1. 不可免除的债务(第一百六十八条,四项)

  1.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所负的债务;
  2.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二审稿新增,突出人身与家庭义务优先);
  3. 本法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地位的职工债权等所列债务;
  4. 其他不得免除的债务。

2. 不予免责的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五种)

  1. 违反行为限制规定,情节严重的;
  2. 债务因奢侈消费、挥霍财产、赌博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的;
  3. 出现破产原因后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4. 对企业违法分配利润、财务造假等行为负有责任的;
  5. 其他。

实务解读:清单式立法让"什么是不可逃的债"一目了然——侵权之债、家庭抚养之债、职工之债不可免;恶意逃废债、奢侈挥霍、隐匿财产者将丧失免责资格。这与浙江个债清理实践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受保护、逃废债者受惩戒"的核心价值取向完全一致。

对照厦门条例:厦门的清单更为细密——不得免除的债务10类(第143条:故意/重大过失人身损害赔偿金、扶养赡养费、雇佣报酬、未如实报告债务、未记载债务、补充申报差额、故意侵权财产损害、税款、罚款罚金等),不得免责情形7种(第144条:违反义务情节严重、奢侈浪费赌博致债、隐匿转移财产、拒执获刑(前5年内)、8年内曾获免责、致重整和解终止、法院裁量)。二审稿目前采取"小清单+兜底"模式,为后续扩展留了空间;税款、罚款罚金等公法之债在厦门明确不可免,二审稿未明列,预计将交由实施层面的解释处理。


七、清偿顺位与抵销规则的特别安排

1. 清偿顺位中的人身权益优先

二审稿调整破产财产清偿顺位时,充分体现人身权益优先于财产权益原则:

  • 删除关于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债权除外的规定;
  • 增加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与第一百六十八条呼应,家庭义务债权在清偿与免责两端均受特殊保护)。

2. 抵销限制的调整(二审稿第五十条)

对不得抵销情形,一审稿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债权人侵害债务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而负有的惩罚性赔偿之外的债务"不得抵销;二审稿第五十条第(四)项调整为"因债权人侵害连带个人债务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所负的债务",删除"惩罚性赔偿之外"的限定——人身侵权之债在抵销环节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即债权人不得以对债务人人身侵权所负债务主张抵销。


八、个人债务人的重整通道(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连带个人债务人,一审稿允许其申请重整;二审稿第九十二条延续该制度,明确此类债务人可依破产法申请重整。同时,二审稿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对连带个人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设有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重整计划中涉及清偿房屋抵押贷款的内容除外。

实务解读:这意味着"有稳定收入来源、有还款能力规划"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可选择重整而非清算——以未来收入分期清偿债务,避免财产被全盘清算,保住经营能力。重整计划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涉及清偿房屋抵押贷款的除外,既为债务人设定了明确的偿债时间表,也兼顾了房屋抵押贷款这一实践中最常见的债务类型。该路径与浙江个债集中清理中"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诚信履行后余债豁免"的模式在逻辑上一脉相承。

放到二审稿重整制度整体框架中看(据中伦律师事务所许胜锋等人的系统评析):二审稿重整章由一审稿四节46条调整为四节45条,整体呈现降低重整难度、强化当事人中心主义、新增"重整前协商"一节三大动向——删除申请阶段的"重整可行性"要求(第91条)、为重整借款设置附条件超级优先权(第98条第3款)、取消二次表决30日限制等,均降低了对"有未来收入"的个人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制度门槛。个人重整通道与重整前协商(庭外重组→庭内重整的衔接)结合,为负债自然人提供了更完整的"协商—重整—清算"工具序列。


九、法律责任与司法惩戒(第二百零一条)

二审稿规定,连带个人债务人违反本法关于行为限制、申报义务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予以训诫、拘传、拘留或者罚款;利害关系人帮助、包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解读:惩戒条款采用"债务人本人违规受罚+帮助包庇者同罚"的两层结构,覆盖债务人及协助其逃废债的利害关系人(如配偶、共同生活近亲属、代管财产人员),形成对逃废债行为的全链条威慑。


十、一审稿 → 二审稿:个人破产内容演进总览

制度板块 一审稿(2025.9) 二审稿(2026.8) 变化性质
主体界定 第二条第三款创设"连带个人债务人" 基本保留,表述微调 延续
受理后义务 限制消费、财产申报披露(两条分列) 整合于第十八条,新增出境禁止、离开住所地报告 细化强化
豁免财产 未规定 第五十三条新增 重大新增
监督考察期 固定5年+禁止担任董监高 3至5年由法院确定;删除任职限制 灵活化
不可免责债务 人身侵权、消费者债权、劳动报酬等 梳理为4项,新增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梳理明确
不予免责情形 5种 5种(调整表述) 微调
清偿顺位 增加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删除惩罚性赔偿除外 人身权益优先
个人重整 有可预期收入者可申请重整 延续(第九十二条);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涉清偿房屋抵押贷款除外(第一百零六条) 延续细化
惩戒 债务人及近亲属等可训诫、拘传、拘留、罚款 调整为"债务人违规受罚+利害关系人帮助包庇同罚" 结构调整

十一、地方立法先行样本:《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参照意义

评估二审稿个人破产条款的走向,最新的参照系是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2025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16章189条,是厦门1994年获特区立法权以来体量最大的法规,也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深圳之后)、首部名称含"保护"的破产法规。据起草者之一徐阳光教授介绍,条例由厦门市人大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起草专家建议稿(杜万华、王欣新任组长),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十易其稿。

三大制度创新

  1. 程序转换机制:重整、和解、清算三大程序灵活转换——清算启动后至分配方案通过前可转入重整或和解,不成则转入清算;
  2. 特别破产程序专章: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直击"企业破产、个人背债"困境,与二审稿"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形成呼应;
  3. 府院协调与行政保障:破产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分离,市司法局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赋予行政处罚权),配套破产援助资金、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与二审稿逐项对照

制度点 二审稿 厦门条例 启示
适用主体 因企负债的连带个人债务人(自然人股东) 连续5年居住/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 国家立法当前取最窄口径,扩展方向可参照厦门
前置程序 未规定 咨询辅导强制前置(第10条)+债务清理自愿协商(第11条) 防止滥诉、破产文化普法的双功能设计
豁免财产 第53条,范围授权最高法 具体清单化 司法解释制定时可吸收厦门清单
不可免债务 4项 10类(第143条,含税款、罚款罚金) 二审稿小清单+兜底,实施层面或扩容
不得免责情形 5种 7种(第144条,含8年内曾获免责、拒执获刑前5年内) 免责记录联网与惩戒衔接待建
考察期 3-5年法院确定 与清偿比例挂钩 "多还短考察"的激励结构值得借鉴
破产事务管理 "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司法局主管+公职管理人+援助资金 机构设置的具体化样本
免责机制 考察期满申请债务清理完毕 免责不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欺诈免责可撤销(第147条) 国家立法日后完善免责核心机制的参考

实务解读:浙江个债集中清理(司法实践路径)、深圳条例(首部立法)、厦门条例(最全面立法)构成个人破产制度的三线探索;二审稿的"连带个人债务人"条款,正是在这三线经验之上的国家立法"最小可行版本"。对实务工作者而言,三条线的规则细节(尤其厦门十大防逃废债机制)很可能就是未来司法解释与配套制度的"预制件",值得提前研究。


十二、结语:从地方实践到国家立法的"一小步"

作为长期从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业务的律师,我亲历了浙江、深圳等地"类个人破产"试点从无到有的过程——温州、台州、丽水、杭州等地法院已审理大量个债清理案件,深圳于2021年施行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厦门条例则以16章189条把制度做成了"全须全尾"。这三条探索路径的共同经验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重生机会,对逃废债者坚决惩戒

二审稿延续一审稿将"连带个人债务人"写入国家立法的突破,并进一步细化配套制度(豁免财产、考察期弹性化、义务强化),虽只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一小步",却意味着地方探索获得了破产法层面的制度支撑,也为未来进一步扩展自然人破产范围积累了立法经验。正如学界评价——这或许是最小的一步,但在中国是一项历史性的进步。

对企业主而言,如因担保等承担企业债务连带责任而深陷困境,二审稿所确立的路径预示着:债务困境不应是终局,法律正在为诚信者留下重新开始的通道。制度的落地与具体适用,值得持续关注。


延伸阅读(本站同步发布的关联文章):

  • 徐阳光:《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立法导论(要点摘编)》——厦门条例的制度全貌与十大防逃废债机制
  • 许胜锋、张生、舒金旭(中伦):《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变化演进及修改建议(一)——重整制度》
  • 《法〔2026〕137号解读:房企破产审判的规则重构——核心规则要点梳理》

作者:戴盛,浙江嘉瑞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实务。

联系方式:138 5885 3212(微信同号)| 预约咨询可于本站提交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2026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整理,立法仍在审议过程中,具体条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文本为准。文中部分条文内容系依据公开报道及媒体梳理稿转述整理;二审稿总条数、重整章结构等框架信息引自章恒筑法官及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评析。引用或援引前请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正式文本核对。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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