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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催收开具发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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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催收开具发票路径

来源:炜衡破产重组研究院 作者:丁建文 编辑:陈垚 | 审核:王兆同


一、发票催收的实务难题

两种常见情况

| 类型 | 表现 | |------|------| | 已付款未开票 | 破产企业已支付款项,但对方未开具发票 | | 未付款拒开票 | 因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债权人拒绝开具发票 |

核心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直接影响重整后企业的经济利益,但催收存在现实阻力。


二、开票义务的法律争议与实务解析

(一)开票义务是否可诉

| 立场 | 案例 | |------|------| | 不具可诉性 | 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终482号:发票管理是税务部门法定职责,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 | 具可诉性 ✅ | 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开票是合同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与税法义务不冲突 |

结论:开具发票问题既涉及税法征管,也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应当以民事诉讼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等非主要债务,对方可请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

(二)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主流观点(山东/江苏高院):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付款义务人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 山东高院: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对等关系
  • 江苏高院:发包人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一般不予支持

但在特定情形下(不开具发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可依法解除合同或提出抗辩。

(三)未开票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认定:以未开具发票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增值税计算标准计算抵扣损失。

(2020)京02民终1225号:未开票损失 = 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损失

(四)破产程序中开票金额的确定

关键结论:按实际清偿分配的金额开具发票,而非账面债权金额。

法律依据:《增值税法》第17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原因:债权人债权100万,清偿率5%,实收5万,若按100万开票则产生额外税款损失。


三、催收发票的实务路径

路径一:邮寄催收函 / 公告催收

催收函内容: - 企业破产概况 - 应收发票形成原因及具体数额 - 法律法规依据 - 不利后果

特殊思路:可与对方沟通以发票金额对应的抵税额与等额债权清偿抵消,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案例: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公众号发布公告,要求15日内补开发票。

路径二:向税务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6条、第33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发票违规行为
  • 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 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路径三:诉讼请求开具发票 + 赔偿损失

关键建议:同时主张赔偿损失,而非仅请求开具发票。

原因:发票开具人要缴纳税款,判决开票的可执行性成问题;而赔偿损失具有可执行性,可通过未来清偿利益抵扣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条

路径四:重整计划中设计发票条款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条款参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留债利息支付的开票安排

"新方正集团在付息日将应付利息汇入债权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债权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债权人应前往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在新方正集团付款当月月底前向新方正集团提供与付款当期利息等额的相应类型发票,如债权人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新方正集团有权暂缓支付下一期应付款项,直至收到债权人提供的适当足额发票。"

建议的通用条款

针对已收款项的开票安排

"对于债权人已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依法足额开具发票,债权人未开具发票的,债务人可暂缓对其支付清偿利益,并指定其在一个月内开具发票;期满后仍未清偿的,债务人可以从其在本案中获偿利益中抵扣因未开具发票发生的损失,并可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四、关联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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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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